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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嘉兴市消保委正式约谈数家“精装房”房产开发商,专门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装修“缩水”问题,向这些公司发出了加强消费监督的法律函,并发出相应消费警示。
今年8月,嘉兴市民孙先生向市消保委投诉称,他在去年9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。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后,房产公司要求他再签订一份住宅室内装修合同。之后,孙先生将房款和装修款一次性全部付清,仅室内硬装孙先生就付了42.972万元。房屋装修过程中,孙先生发现开发商用在卫生间的材料材质普通但报价高昂。他提出,在已付装修款不必退还的前提下,想用自己选购的材料作个性化装修,但跟房产商再三协商未果。房产商给出的答复是:要么全部由自己装修,同时已交的装修款不退;要么全部由房产商装修,用什么材料按既定合同执行。对此,孙先生表示不能接受。目前,案件双方达成了和解。
嘉兴市消保委通过调查发现:当前,房产商卖房带装修具有一定的普遍性。而住宅室内装修合同已经成为当前消费者反映的焦点问题。合同中约定以每平方米几千元的价格收取硬装修费用,装修金额从数十万到上百万元不等,涉及金额巨大。市消保委秘书长金建德介绍,造成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是这类装修合同不够规范,特别是合同中主要材料相关规格、型号、等级、价格都没有作出约定,或者开发商故意含糊其词,以留下操作空间。
嘉兴市消保委通过分析认为,这种语焉不详的合同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在与消费者签署房屋装修合同中,房产商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。
约谈中,嘉兴市消保委对房产商提出告诫,认为房产商的住宅室内装修合同涉及合法性、有效性等一系列法律问题,直接关系到一大批消费者的切身利益。为了避免发生更多的消费矛盾纠纷,嘉兴市消保委向房产商提出加强消费监督的建议和要求:房产商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以及住建部门相关审批规定,在对新开发的商品房装修前,必须先将房屋交付消费者验收,同时在装修合同中,应对装修材料的名称、品牌、规格型号、等级、价格与消费者进行书面约定,只有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才能投入装修。
同时,嘉兴市消保委发布相应消费警示。对于房产商,应该高度重视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问题。在消保委组织约谈以后应立即采取相关的整改措施,如果未经消费者确认就将装修材料用于施工必须承担侵权责任。对于消费者,如果发现房产商存在以低等级装修材料冒充高等级装修材料,或是装修材料的规格、型号不符合要求的,嘉兴市消保委将积极采取支持消费者维权的公益性行动以及措施;如果经过协商调解未果的,将根据《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支持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房产商相关责任。
(原标题《市消保委约谈 数家“精装房”房产开发商》,原作者郑小梅、苗成芳。编辑沈烨婷)